2009年8月18日12点56分,陈某和小朋友在枣树下摘枣时,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。经右安门医院紧急抢救,陈某下颌、双膝及左手烧伤。陈某的父亲认为,电力公司没有对配电箱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陈某受伤。
电力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,事故配电箱在1978年就已存在,事发时配电箱应带电距离地面有1米多,但是由于施工队堆放了渣土,使孩子通过渣土堆踩到了配电箱上。电力公司认为应追加施工的某城建公司为被告。
对于该判决,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。